【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 谭应华律师
【案情简介】:2016年中旬,公安民警抓获他人时,搜到一台笔记本电脑,存有大量个人信息,便立案侦查。查获叶某某在网络购买、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公民死亡信息400份,其他信息约1200份,并通过QQ等途径向他人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约400份,获利约200元。
【案件结果】: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本案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展开争论的焦点:1、400份公民死亡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辩护人认为死亡公民不应该是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信息所保护的主体,因其已经死亡,本不应该是公民,侵犯死亡公民信息亦不构成刑事犯罪。
2、据调查了解到,叶某某是在几年前就已经下载了个人信息,只是近段时间在QQ群里发现有人需要,销售出去了一部分。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之前,只有特殊主体(即邮政、银行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本案中,叶某下载获取公民信息是在几年前,亦不能构成犯罪。销售公民信息是在刑九实施之后,销售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3、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销售公民个人信息400份,获利200元,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应当裁定撤回起诉。